一、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609号,根据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十六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1项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二、申请条件
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1.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2.生产许可证;
3.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4.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
5.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
四、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期限为 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七、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农牧厅窗口
八、咨询电话及电子邮箱
电 话:0951-6982601 698260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