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 序 |
责任单位 |
工作内容 |
办结时限 |
受 理 |
审批办公室(政务服务窗口) |
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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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审批办公室 |
对申报材料和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即日办理。 |
自审批办公室受理1个工作日完成 |
决 定 |
厅负责领导 |
在1个工作日内决定 |
自审批办公室受理1个工作日完成 |
送 达 |
审批办公室(政务服务窗口) |
对批准申请的发放证照、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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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法定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为1个工作日。 2.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3.受理和送达环节不计算在期限内。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
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三、审批要件
1.生产企业或销售者提交肥料产品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
2.产品登记证原件或加盖原审批机关公章的复印件。
四、审批表格(请点击左下链接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