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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6-07-09    来源:本站    阅读次数: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和《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宁党发〔2013〕66号)等文件精神,健全适应我区“三农”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保持涉农信贷投放持续增长
      (一)扩大资金来源。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要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信贷支农支小的覆盖面和渗透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发行专项用于“三农”的金融债。支持开展涉农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对募集资金发放的涉农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增加支农信贷资金来源。(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自治区金融办、各银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加大信贷投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放力度,确保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贷款平均增速。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要确保政策性储备贷款及时、足额到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要积极推进“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探索商业金融服务“三农”的可持续模式。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要完善邮政储蓄资金对农村地区的有效信贷供给和资金回流机制,不断提高“三农”贷款占比。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要坚持服务“三农”方向,确保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涉农贷款。村镇银行要立足“三农”和小微企业,保持支农支小贷款占比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70%。其他商业银行要发挥自身专长,积极拓展县域涉农贷款业务。(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农牧厅、各银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健全信贷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涉农信贷计划,下放贷款审批权限,优化绩效考核机制,推行尽职免责制度,落实差异化政策,适度提高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继续落实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商业银行新设县域分支机构信贷投放承诺制度。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实行弹性存贷比管理,优先支持开展“三农”金融产品创新。(宁夏银监局、人民银行银川中支、自治区金融办、各银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
      (四)完善网点布局。优化商业银行农村地区机构网点布局,落实城乡网点设立挂钩政策,扩大农村地区金融网点覆盖面。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分支机构设立要向贫困县(区)和金融服务薄弱县(区)倾斜。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要继续优化普惠金融服务网络,大力推进“金穗惠农通”工程。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要立足服务农村和社区的零售银行定位,加快推进支行改革。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要强化服务功能,整合放大服务“三农”能力。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壮大资本实力。加快设立村镇银行,支持其在乡镇布设网点。(宁夏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各银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扩大金融覆盖。继续推动生态移民区、偏远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持续抓好金融服务进村入社区工程、阳光信贷工程和富民惠农金融创新工程。开展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采取定时定点服务、自助服务终端,以及深化助农取款、汇款、转账服务和手机支付等多种形式,提供简易便民金融服务。(宁夏银监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各银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推进金融扶贫。鼓励信贷资源配置向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宁夏片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生态移民区倾斜。探索金融扶贫模式。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丰富科技特派员、农村青年、下岗职工、农村妇女就业创业系列产品,开发住房、家电、子女上学等消费贷款和民生金融产品,为扶贫开发重点县等薄弱环节提供多样化的基础金融服务。加大业务创新力度,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着力破解农民工贷款难问题。(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扶贫办、各银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创新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模式
      (七)创新金融产品。鼓励和支持各银行开展体制机制创新、组织模式创新、产品服务创新、技术手段创新,引导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快发展以涉农企业为中心的产业链金融模式,探索为农产品国内外贸易和农业走出去的金融服务品种和方式。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加快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微贷技术。大力发展农村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等方面的金融租赁业务。(宁夏银监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农牧厅、各银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创新抵押担保。总结评估平罗县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积极推广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使用权抵押贷款。完善林权抵押登记系统,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探索农机具抵押、畜禽产品抵押、养殖圈棚抵押、蔬菜大棚抵押、水域滩涂使用权抵押、涉农直补资金担保等多样化支农方式。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探索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积极推行农户联保、农户互保、专业合作组织为成员担保等多种信用保证方式,为增加有效信贷投放提供支持。(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保监局、自治区金融办、国土资源厅、农牧厅、林业厅、各银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培育服务主体。鼓励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组建主要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层次农村融资担保机制。鼓励各类社会资金组建涉农融资担保公司。支持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探索订单农业贷款,鼓励龙头企业为订单农户提供贷款担保。建立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业务操作和监管系统,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发展,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进度,完善规范管理措施。(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宁夏银监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证监局、自治区农牧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改进服务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改进审批流程、服务手段、还款方式及担保方式。进一步简化金融服务手续,优化审批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不得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额外收费。加强银政、银企、银农对接,让企业、相关部门、农户及时了解金融业务和融资渠道,促进合作互动。(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自治区金融办、农牧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各银行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大力支持农业实体经济发展
      (十一)支持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创新,进一步满足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对信用评级高的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信贷支持。继续加大对农民扩大再生产、消费升级和自主创业的金融支持。(宁夏银监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农牧厅、各银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促进节水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支持特色高效农业产业和现代农业发展。加大对耕地整理、农田水利、优质粮食、葡萄酒、枸杞、奶牛、硒砂瓜、马铃薯、供港蔬菜、设施蔬菜和园艺、农作物制种、清真牛羊肉产业、种养业良种生产等经营项目的信贷支持。重点支持农业科技进步、现代种业、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现代农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仓储物流设施、连锁零售等服务设施建设。(宁夏银监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厅、商务厅、供销社、金融办、各银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三)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政策性银行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先导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支持城镇化建设。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发挥资金和网络优势,支持小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安居工程及产业园区建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以支持小城镇建设和新型城镇化试点为切入点,积极发掘农业转移人口的金融需求,有针对性地做好金融服务。(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各银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四)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大力发展优势特色农作物、畜产品、“菜篮子”保险以及森林保险。进一步扩大设施农业保险覆盖面,积极开展肉牛、供港蔬菜保险,推广农房、农机具、适水产业、制种等保险业务。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集中投保农业保险。(宁夏保监局、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厅、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五)推进保险产品试点。推进主要粮食作物、清真牛羊肉、生猪和蔬菜价格保险试点,鼓励各地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试点。各保险机构要创新研发天气指数、农产品质量、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对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抵御能力。加强基层保险机构和涉农部门的沟通协作配合,切实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加强涉农信贷和保险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银行授信要素,鼓励借款人对经营的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加工参加农业保险。对抵押人种植养殖经营已参加农业保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适当提高贷款额度的比例。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分散借款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宁夏保监局、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各银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拓宽“三农”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十六)推进农村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支持涉农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与再融资不断发展壮大,增强行业引领作用。鼓励和支持涉农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债等非金融企业债务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行优先股和二级资本工具。(宁夏证监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宁夏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七)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加强期货市场功能宣传,推动农民合作社等农村经济组织参与期货交易,鼓励农产品生产及流通领域企业积极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发挥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功能。加强与证监会、期货交易所的协调沟通,积极争取枸杞、羊绒、马铃薯、清真产品等特色农产品成为期货交易品种,鼓励设立农产品实物交割仓库。(宁夏证监局、自治区农牧厅、金融办、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八)推动农村证券期货服务。根据我区农村特点,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加强调研,积极探索创新证券期货服务农业经济的新思路、新模式和新产品。加强金融工具、融资方式以及对农业类投资者风险意识教育和风险管理培训,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宁夏证监局、自治区农牧厅、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环境

    (十九)加大金融政策支持。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已出台的各项支农金融政策,综合运用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户小额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农业种植业养殖业贷款、大宗农产品保险以及银行卡助农取款、汇款、转账等支农惠农政策性支付业务。按照“鼓励增量,兼顾存量”原则,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制度。优化农村金融税收政策,完善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完善农村信贷损失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地方财政出资的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人民银行银川中支、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宁夏银监局、宁夏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等多主体、多层次的信用评定与创建活动,培育农村信用文化,营造良好农村信用环境。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诚实守信、按时还贷的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贷款利率、额度等优惠政策。加强涉农贷款、保险等金融统计工作,建立反映金融机构对“三农”支持情况的信息系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各银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一)发展交易市场和中介组织。在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的前提下,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积极培育和引进资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信评级、会计、法律、证券咨询、第三方支付、保险销售服务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中介组织,建设具有区内外影响力的农产品交易中心。(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农牧厅、商务厅、财政厅、审计厅、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二)保护农村消费者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和农村企业金融知识、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开展送金融知识进乡村、入社区、进校园活动,利用当地电视、广播等媒体,开设金融专栏,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金融知识,提高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增强广大农民风险识别、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畅通农村金融消费者诉求渠道,妥善处理金融消费纠纷。(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自治区农牧厅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三)维护农村金融稳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涉农贷款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做好贷款风险评估和动态监测。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和联合处置机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化解本地区金融风险隐患。自治区金融办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监管。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内幕交易、骗贷、骗保和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构筑健康、规范、有序的金融发展环境。(自治区金融办、公安厅、农牧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各银行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四)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自治区金融办要会同“一行三局”、财政、农牧等部门,加大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力度,对做出贡献的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各市、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支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措施,按年度对本地金融支持“三农”发展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于次年1月15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金融办、宁夏银监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自治区金融办、宁夏银监局要牵头做好督促检查和各地工作情况的汇总上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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